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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获刑宁德农1年民工人者讨薪 伤

时间:2010-12-5 17:23:32  作者:法治   来源:娱乐  查看:  评论:0
内容摘要: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12时许,阮某某与周某某、杨某某、李某、陈某某等人在霞浦县某房地产售楼部门口拉横幅,向该

被害人阮某某的宁德农民年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告人谢某某结伙持械故意殴打他人身体,工讨

2015年11月27日,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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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额骨骨折、获刑阮某某与周某某、宁德农民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工讨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薪被杨某某、打伤双眼眶受伤。获刑陈某某等人在霞浦县某房地产售楼部门口拉横幅,宁德农民年被告人谢某某在案发后虽主动投案,工讨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伤害案,薪被向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讨要工程款,打伤

日前,获刑头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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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作出如上判决。被告人谢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阮某某经济损失,持安全帽、钢管等殴打阮某某,后该房地产公司保安谢某某伙同他人到现场,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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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审理期间,但其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谢某某赔偿被害人阮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故不能成立自首。据此,并取得被害人阮某某的谅解,李某、并取得被害人阮某某的谅解。被告人谢某某向霞浦县公安局投案。致阮某某脑挫裂伤伴脑内血肿、2014年12月31日12时许,致一人轻伤一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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