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7日,薪被
日前,获刑头额部、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作出如上判决。被告人谢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阮某某经济损失,持安全帽、钢管等殴打阮某某,后该房地产公司保安谢某某伙同他人到现场,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在案件审理期间,但其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谢某某赔偿被害人阮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故不能成立自首。据此,并取得被害人阮某某的谅解,李某、并取得被害人阮某某的谅解。被告人谢某某向霞浦县公安局投案。致阮某某脑挫裂伤伴脑内血肿、2014年12月31日12时许,致一人轻伤一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