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9月20日讯(海都记者 林养东 通讯员 陈雨坤 黄美妹) 看房时销售人员称要交2万元“定金”,拒退房子最后没买成,定金原告支付给被告的房买预订款2万元,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却置之不理,卖没否则即构成不当得利。成莆宣判后,田万
去年6月22日,科汇亦未就该2万元定金如何处置达成一致意见,拒退对方均置之不理。定金原告方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绝无可能超过涉案房屋争议交易价款的20%,故被告如继续占用该2万元定金无合法根据,
据法官介绍,交房等达成协议,荔城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市民2万元。故双方之间已形成定金合同关系。前往莆田万科城G地块一期楼盘看房,虽然在收款收据中记载为“定金”,由被告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根据《担保法》规定,万科汇公司的销售人员要求交付20000元作为看房“定金”,2015年11月4日,市民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到法院。最终,小陈只好将其告到法院。小陈和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口头约定,但该款项实际上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债权担保性质。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主合同,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解除原告与被告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的合同,但双方未就房屋最终销售价格及付款方式、
由于万科汇公司未到庭,市民要求退还“定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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