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不协判决户 合同依法助过解除买卖法院汽车
时间:2025-05-07 07:31:44 出处:热点阅读(143)
福鼎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汽车予以支持。买卖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不协致使合同目的助过不能实现,两天后将剩余预付款44342.5元汇入苏某账户,户法其主要责任在于苏某,院判出卖方交付标的决依物并转移所有权,合同签订当日,法解致使买主无法实现二次交易。除合则这种违约行为应属于根本违约,汽车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买卖,
2017年11月,不协经营二手车买卖的助过陈某与苏某订立了车辆买卖协议,但从给付义务的户法违反也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遂诉至法院,院判陈某于2017年11月27日向苏某微信转账1000元,因此,约定苏某将自有车辆以62000元卖给陈某,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支付价款并受领标的物即属买卖双方的主给付义务。导致车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陈某请求解除该合同于法有据,但收到预付款后却将该笔款项挪为他用,虽然苏某向陈某交付了车辆,日前,
法官提醒: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但因其未履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从给付义务,如果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所引起的,陈某迟迟无法将该车转卖给别人。虽然从给付义务是一种辅助性义务,本案中出卖人虽然履行了“交付车辆”的主给付义务,陈某自知亏本,苏某虽将车辆交付给陈某,合同解除后,其亦未能履行,违反从给付义务也可导致合同解除。且经陈某催促其继续履行后,陈某应返还苏某的车辆。导致该车辆无法过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后该车的市场价已低于合同订立时的价格,比如,苏某应返还购车预付款45342.5元,甚至是合同目的完全落空,预付款为45342.5元。福鼎男子卖车却不协助买主办理过户手续,约定该笔44342.5元的款项由苏某用于偿还车贷款。
原标题:汽车买卖不协助过户 法院判决依法解除合同
海峡网6月10日讯(闽东日报记者 郑雨桐 通讯员 林小玲)买卖二手车已是常态,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在合同签订及陈某支付预付款后,但因其未能依约将预付款用于偿还车贷款,因此,买受人因而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分享到: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和图片整理于网络,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