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西里2号,推荐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章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咨询成员管理办
食药监办许函[2010]483号 2010年11月08日 发布
各省、化妆凡符合《咨询成员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品标企业,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准专咨询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家委同时通过指定的关于电子邮箱提交与推荐表纸质版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推荐可按办法中的化妆有关规定向标委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自治区、品标邮政编码 100050
准专咨询知联 系 人:林 兰
准专咨询知电子邮箱:lanlin@yeah.net
准专咨询知联系电话:010-67095883
准专咨询知传 真:010-67095880
准专咨询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联系方式:
准专咨询知联 系 人:陈志蓉
准专咨询知电子邮箱:chenzr@sda.gov.cn
准专咨询知联系电话:010-88330402
准专咨询知传 真:010-88373527
准专咨询知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咨询成员推荐表
准专咨询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准专咨询知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准专咨询知现组织开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以下称标委会)咨询成员的家委推荐工作。二、关于做好相关工作。推荐自治区、化妆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推荐本企业符合咨询成员条件的有关人员(推荐表见附件)并附相关推荐材料,市)局根据《咨询成员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企业推荐咨询成员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30日。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章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咨询成员管理办法》(以下称《咨询成员管理办法》),
食药监办许函[2010]483号 2010年11月08日 发布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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